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网站:http://www.srta.gov.cn 时间:2010-6-29 9:36:24 来源: |
饶旅字〔2010〕41号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及
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管委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省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原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期至2010年4月30日截止,从2010年5月1日起,全国旅行社统一使用新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我局2010年5月1日起,不再办理老证换新证工作。
二、新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旅行社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填报的《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县级旅游局备案,申请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县级旅游局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同时备案旅行社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三、旅行社变更出资人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以及《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向所在地县级旅游局申请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县级旅游局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同时备案旅行社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以及《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四、违反《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县级旅游局事先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县级旅游局应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经省旅游局批准后,方能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附件: 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xls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规范 业务经营许可证 事项 通知
上饶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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